《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不動產登記常見問題解答
作為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其中吸納和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今天,我們就《民法典》中常見的不動產登記問題進行解答和分享。
問:不動產物權需登記后才有效力嗎?在哪里進行登記?
答:《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明確要求,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問:居住權是什么?居住權需要進行登記嗎?
答:《民法典》第366條-371條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居住權是一種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權利。《民法典》明確要求,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問:土地經營權可以申請登記嗎?
答:《民法典》第339-342條對“土地經營權”有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是一種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的權利。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問:產權證上記載有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有哪些規定?
答:《民法典》35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目前關于續期費用標準在法律法規上尚未有明確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到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問: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可以申請變更登記嗎?
答:《民法典》第220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問:設立有抵押的不動產過戶有哪些相關規定?
答:《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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