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先行《條例》實施經驗,根據政務公開實踐發展要求,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只能、機構設置、行政處罰等行為的依據 條件程序、公務員招考等十五類信息,并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 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 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 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以此推動公開工作深入開展。
除《條例》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推動政府信息依法公開。
隨著網絡化、信息化的快速發展,政府服務“網上辦、馬上辦”成為發展趨勢。《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的統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刪除現行《條例》第十三條關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條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同時,對于少數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規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對于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
明確了公開申請提出、補正申請內容、答復形式規范、征求意見程序、提交時間起算等內容,并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要求行政機關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
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