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索 引 號 | MB1644959/2023-35613 | 發文日期 |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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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 號 | 鄂政發〔2023〕16號 |
分 類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現將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確定征收農用地補償標準的重要依據,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所在縣(市、區)最高標準執行。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應于本標準公布后三個月內,重新公布本地區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三、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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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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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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