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房屋用地建設管理工作政策指引》的通知
索 引 號 | MB1644959/2024-45101 | 發文日期 | 2024-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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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 文 號 | 鄂自然資函〔2024〕695號 |
分 類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升鄉村建設水平,規范農村建房用地管理,健全長效機制,編制《湖北省農村房屋用地建設管理工作政策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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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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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房屋用地建設管理工作政策指引
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升鄉村建設水平,規范農村建房用地管理,健全長效機制,現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實施要點,編制形成《湖北省農村房屋用地建設管理工作政策指引》。
一、規劃編制和管控
(一)推進村莊規劃編制。縣、鄉級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統籌考慮宅基地及其他農房用地規模和布局,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要充分運用村莊規劃成果,按照“多規合一”村莊規劃要求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要求的,嚴格依規實施;需要優化提升的,完善報批后依規實施。
(二)發揮規劃管控作用。農村村民住宅原則上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建房。鼓勵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結合新村建設和舊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設農房,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區。
二、計劃指標保障
單列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原則上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對符合“一戶一宅”及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單獨組卷報批,經依法批準用地后,由國家保障計劃指標。
三、農房建設申請流程
由具備宅基地或農房建設資格權的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或農房書面申請。村民小組審查申請材料,審查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積、擬建房面積和建筑高度、建筑風貌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聯審聯辦機構(包括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批。農房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鄉鎮聯審聯辦機構通過農房建設審批后,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同步報縣級有關部門備案。施工過程中,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機構,全面落實“三到場”管理要求,視情況組織安全專家現場開展隱患排查技術指導。竣工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農戶據此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用地審批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市、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職能職責做好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統籌建立聯審聯辦制度,依法依規開展農房用地、規劃、建設行政審批。縣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審批職責,并加強對鄉鎮開展審批中技術審查的指導。符合我省農村小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相關安全要求與規定的前提下,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農村零星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項目以及農業種類設施項目免于辦理鄉村規劃許可證。縣級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在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據農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五、用途管制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應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不符合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定的,一律不得批準。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依法依規做好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工作。對農房實施改擴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將農村住宅用作經營、公共服務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人應當組織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六、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要求
(一)規范農房建設標準。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級有關宅基地管理規定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宅基地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農戶宅基地面積限定標準,并自行決定是否對住房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高度和建筑風貌等作出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其他農村住宅、農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規辦理規劃許可和開工許可后方可組織建設。
(二)嚴格用地建房全程監管。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審批主體,要組織有關機構,全面落實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三到場”要求。各地要強化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批前審查、現場檢查、竣工驗收相結合的監督機制。要建立常態化農房安全隱患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查處農房建設違法行為。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統籌開展對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違規使用等行為的監督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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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農村房屋建設申請及審批流程圖
??????????2.政策指引文件依據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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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文件依據表 | |
標題 | 文件依據 |
一、規劃編制和管控 | 1.《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自然資發〔2020〕37號); 2.《湖北省農業農村廳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農發〔2020〕25號); 3.《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 |
二、計劃指標保障 | 1.《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自然資發〔2020〕37號); 2.《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 |
三、用地審批 | 1.《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自然資發〔2020〕37號); 2.《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 |
四、用途管制 | 1.《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鄂自然資發〔2020〕37號); 2.《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 |
五、農村房屋建設 管理要求 | 1.《湖北省農業農村廳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農發〔2020〕25號); 2.《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3.《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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