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資源廳權責清單(2019)
省自然資源廳權責清單(2019)
(2019年9月17日第十四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1 | 行政許可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1.開采礦產資源劃定礦區范圍批準 | 礦業權處 |
行政許可 | 2.新設采礦權登記 | |||
行政許可 | 3.采礦權延續登記 | |||
行政許可 | 4.采礦權變更登記 | |||
行政許可 | 5.采礦權注銷登記 | |||
2 | 行政許可 |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 1.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及探礦權新立登記 | 礦業權處 |
行政許可 | 2.探礦權延續登記 | |||
行政許可 | 3.探礦權變更登記 | |||
行政許可 | 4.探礦權保留登記 | |||
行政許可 | 5.探礦權注銷登記 | |||
3 | 行政許可 |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 審批 |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乙級、丙級資質審批 | 地質處 |
行政許可 |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乙級、丙級資質審批 | |||
行政許可 |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乙級、丙級資質審批 | |||
行政許可 | 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乙級、丙級資質審批 | |||
行政許可 | 5.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乙級、丙級資質審批 | |||
4 | 行政許可 | 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及出境審批 | 1.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審批 | 礦保處 |
行政許可 | 2.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審批 | |||
5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用途管制處 | |
6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審批 | 礦保處 | |
7 | 行政許可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地信處 | |
8 | 行政許可 | 對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審批 | 地信處 | |
9 | 行政許可 | 地圖審核審批 | 地信處 | |
10 | 行政許可 | 有關城市和重大工程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 | 國土測繪處 | |
11 | 行政許可 | 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審批 | 地信處 | |
12 | 行政許可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質審批 | 國土測繪處 | |
13 | 行政許可 | 注冊測繪師資格的注冊審查 | 國土測繪處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14 | 行政許可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丙級資質認定 | 規劃處 |
15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用途管制處 | |
1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印制、偽造、冒用自然資源相關權利證書或資質證書的處罰 | 1.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擅自印制、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
行政處罰 | 3.對擅自印制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
行政處罰 | 4.對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
行政處罰 | 5.對買賣、騙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17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 1.對擅自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政處罰 | |||
18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農用地的處罰 | 1.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違反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終止條件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行政處罰 | 3.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19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20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21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占地的處罰 | 1.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超出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處罰 | |||
22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2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處罰 | 1.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對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土地開發整理的行政處罰 | |||
24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勘查的處罰 | 1.對無證勘查或越界勘查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2.對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4.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5.對未完成最低地質勘查投入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6.對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超過6個月的行政處罰 | |||
25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采礦的處罰 | 1.對無證采礦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4.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5.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6.對“三率”達不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地質礦產部門核定指標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7.對破壞或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8.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9.不接受年檢,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
26 | 行政處罰 | 對收購、銷售無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開采的礦產品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
27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轉讓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違反規定買賣、出租、抵押、轉讓采礦權、探礦權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
28 | 行政處罰 | 對不繳或欠繳礦產資源行政收費的處罰 | 1.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28 | 行政處罰 | 對不繳或欠繳礦產資源行政收費的處罰 | 2.對不繳或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3.對不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或價款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4.對不按期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或價款的行政處罰 | |||
29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處罰 | 1.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2.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或者從事工程建設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誘發地質災害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印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4.對違規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及工程建設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5.對違反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6.對侵占、損毀、移動地質環境保護的各種保護設施和標志,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7.在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采石、取土、采礦、砍伐以及擅自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的行政處罰 | |||
3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處罰 | 1.對未依照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2.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
3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 | 1.擅自確定礦床工業指標或擅自變更已備案的礦床工業指標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2.不提交儲量結(重)算報告或閉坑地質報告的行政處罰 | |||
32 | 行政處罰 | 對妨礙土地調查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33 | 行政處罰 | 對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4.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5.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行政處罰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33 | 行政處罰 | 對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處罰 | 6.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7.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8.對地圖審核申請被批準后,未按照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圖審核意見書和試制樣圖上的批注意見對地圖進行修改的行政處罰 | |||
34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3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36 | 行政處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37 | 行政處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3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39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 | 1.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
40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1 | 行政處罰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2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3 | 行政處罰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4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5 | 行政處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6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7 | 行政處罰 | 對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4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4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50 | 行政處罰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51 | 行政處罰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泄露國家秘密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5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法律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5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對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4.對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5.對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6.對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
54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5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基礎測繪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行政處罰 | 2.對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的行政處罰 | |||
56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1.對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2.對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3.對未按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
57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57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管理規定的處罰 | 2.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執法總隊 |
行政處罰 | 3.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 | 4.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行政處罰 | |||
58 | 行政處罰 | 對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或者審圖號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59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0 | 行政處罰 | 對地圖審核申請被批準后,未按規定要求備案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復制、轉讓、轉供或者對外發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聯網發布)基礎測繪成果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參加測繪資質證書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4 | 行政處罰 | 對未辦理測量標志使用許可手續擅自使用測量標志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圍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復制拷貝和自行利用基礎測繪成果掃描生成地理信息數據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69 | 行政處罰 | 對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取得測繪項目登記的或者將多個測繪項目合并為一個項目取得測繪項目登記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70 | 行政處罰 | 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測繪項目登記的行政處罰 | 執法處 | |
71 | 行政強制 | 對不繳或欠繳礦產資源行政收費的加收滯納金 | ?財務處、 礦業權處 | |
72 | 行政征收 征用 | 耕地開墾費的征收 | ??財務處、 耕保處 | |
73 | 行政征收 征用 |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征收 | ?財務處、 礦業權處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74 | 行政征收 征用 | 勘查、開采登記費征收 | 財務處、 礦業權處 | |
75 | 行政征收 征用 | 礦業權占用費征收 | 財務處、 礦業權處 | |
76 | 行政征收 征用 |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減免 | ??財務處、 礦保處 | |
77 | 行政檢查 | 對土地調查活動的行政檢查 | 調查監測處 | |
78 | 行政檢查 | 對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用途管制處 | |
79 | 行政檢查 | 對地質勘查活動的行政檢查 | 地質處 | |
80 | 行政檢查 | 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對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地質處 |
行政檢查 | 對可能造成地質環境破壞、誘發地質災害行為的行政檢查 | |||
81 | 行政檢查 | 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檢查 | 對采礦權人開采活動的行政檢查 | 礦業權處 |
行政檢查 | 對探礦權人勘查活動的行政檢查 | |||
行政檢查 | 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情況的行政檢查 | 生態修復處 | ||
82 | 行政檢查 | 對地質資料匯交人的行政檢查 | 礦保處 | |
83 | 行政檢查 | 對建設項目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的行政檢查 | 礦保處 | |
84 | 行政檢查 | 對測繪活動的監督檢查 | 對測繪資質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國土測繪處 |
行政檢查 | 對測繪成果質量的行政檢查 | 國土測繪處 | ||
行政檢查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檢查 | 國土測繪處 | ||
行政檢查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是否備案和數據安全措施是否滿足要求的行政檢查 | 國土測繪處 | ||
行政檢查 | 對建立并維護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國土測繪處 | ||
行政檢查 | 對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活動的行政檢查 | 國土測繪處 | ||
行政檢查 | 對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檢查 | 地信處 | ||
行政檢查 | 對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檢查 | 地信處 | ||
行政檢查 | 對開展地圖工作企事業單位、法人和個人的行政檢查 | 地信處 | ||
85 | 行政檢查 | 對土地整治項目的行政檢查 | 國土整治局 | |
86 | 行政確認 |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 | 地質處 | |
87 | 行政確認 |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礦保處 | |
88 | 行政確認 |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 礦保處 | |
89 | 行政確認 | 基本農田劃區定界驗收確認 | 耕保處 | |
90 | 行政確認 |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 確權登記處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91 | 行政獎勵 |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獎勵 | 地質處 | |
92 | 行政獎勵 | 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獎勵 | 調查監測處 | |
93 | 行政獎勵 | 對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的獎勵 | 地信處 | |
94 | 行政獎勵 | 對(全省)節約集約示范縣(市)創建的獎勵 | 利用處 | |
95 | 行政獎勵 | 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獎勵 | 礦保處 | |
96 | 行政獎勵 | 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獎勵 | 礦保處 | |
97 | 行政獎勵 | 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獎勵 | 地信處 | |
98 | 行政獎勵 | 對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的獎勵 | ??礦保處、 科技處 | |
99 | 行政裁決 | 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 | 確權登記處 | |
100 | 行政裁決 |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行政裁決 | ||
101 | 行政裁決 | 林木林地林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 | ||
102 | 行政裁決 | 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對勘查作業區范圍與礦區范圍爭議的裁決 | 礦業權處 | |
103 | 其他 | 土地評估機構備案 | 利用處 | |
104 | 其他 | 地質資料匯交及保護備案 | 1.地質資料匯交驗收 | 資料館 |
其他 | 2.地質資料保護備案 | |||
105 | 其他 |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預報備案 | 1.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備案 | 地質處 |
其他 | 2.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備案 | |||
106 | 其他 | 地價管理 | 1.城鎮基準地價管理 | 利用處 |
其他 | 2.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及區片綜合地價調整 | 耕保處 | ||
107 | 其他 | 土地調查 | 1.組織開展全省國土調查工作 | 調查監測處 |
其他 | 2.組織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工作 | 確權登記處 | ||
108 | 其他 |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審核 | 用途管制處 | |
109 | 其他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審核 |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審批 | 規劃處 |
其他 | 2.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審批 | 礦保處 | ||
其他 | 3.礦產資源專項規劃(調整)審批 | |||
110 | 其他 |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規劃設計變更、竣工驗收審批 | 國土整治局 | |
111 | 其他 | 土地征收審批 | 1.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 用途管制處 |
其他 | 2.城市分批次用地審批 | |||
其他 | 3.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實施方案審核 | |||
112 | 其他 | 農用地轉用審批 | 1.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 |
其他 | 2.城市分批次用地審批 | |||
其他 | 3.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的實施方案審核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責任處室 | |
113 | 其他 | 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 | 執法處 | |
114 | 其他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生態復綠方案審查 | 礦業權處、 生態修復處 | |
115 | 其他 | 測繪作業證核發 | 國土測繪處 | |
其他 | 測繪項目登記 | 國土測繪處 | ||
116 | 其他 |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 | 國土測繪處 | |
117 | 其他 | 土地復墾驗收確認 | 生態修復處 | |
118 | 其他 | 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 | 權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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