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資源廳 省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索 引 號 | MB1644959/2023-23370 | 發文日期 | 2023-09-15 |
---|---|---|---|
發布機構 |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 文 號 | 鄂自然資發〔2023〕23號 |
分 類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現將《湖北省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9月14日
?
?
湖北省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管理辦法(修訂)
?
第一條 為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進一步提高重大建設項目用地保障水平,規范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機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鄂發〔201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是指實施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由省自然資源廳在全省范圍內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省級補償(以下簡稱“省級補償”)是指為提高縣(市、區)墾造耕地的積極性,保障補充耕地指標的可持續良性供給,通過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從省級統籌補充耕地經費中,按照一定標準對以地方投資項目參與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的縣(市、區)予以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省級統籌主要用于國家和省級交通、能源、水利、軍事國防、教育、醫療、農業等重大建設項目以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優先保障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的耕地占補平衡,按照“縣域自行平衡為主、市域調劑補充、省級統籌協調”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市、縣確實難以落實的耕地占補平衡,由省級按《湖北省補充耕地省級統籌申請規則》(另行印發)統籌協調。
第四條 省級指標庫來源:
(一)國家和省級投資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修復等項目新增補充耕地指標的50%;
(二)地方投資占補平衡和全域國土綜合整治項目新增補充耕地指標的15%。
經驗收的各類補充耕地項目,在入庫備案時,省自然資源廳根據不同項目類型,按前款規定的比例將新增補充耕地指標劃入省級指標庫,建立省級指標庫臺賬。根據各地落實占補平衡及全省補充耕地指標儲備情況,省自然資源廳可對指標統籌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 省級統籌補充耕地經費(以下簡稱“補充耕地經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力做好資源要素保障服務經濟社會加快恢復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即補充耕地旱地每畝5萬元、水田每畝10萬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畝5萬元),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0.5萬元,合計確定補充耕地經費標準。
第六條 省級統籌優先使用省級指標庫指標,不足以滿足重大建設項目占補平衡需求的,可跨市(州)統籌,申請省級統籌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補充耕地經費。
第七條 耕地后備資源較為豐富,在滿足自身耕地占補平衡后仍有結余指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承擔統籌任務。
對積極支持省級統籌工作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其結余指標優先安排在湖北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交易;并在安排全域國土綜合整治試點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條 申請省級統籌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申請人”)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省級統籌申請。
(二)審核。省自然資源廳收到申請后,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根據省級指標庫存和申請承擔省級統籌任務等情況提出統籌意見;申請條件不符合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同意申請,并書面函告申請人。
(三)繳費。經審核同意的省級統籌申請,由省自然資源廳向申請人發出繳費通知,申請人按以下情況將補充耕地經費繳入財政,并將繳費情況報省自然資源廳。
1.使用省級指標庫指標統籌的,省自然資源廳向申請人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申請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耕地經費繳入省級國庫;
2.跨市(州)統籌的,省自然資源廳發函告知申請人和承擔統籌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統籌指標規模、補充耕地經費等情況,并組織簽訂調劑協議,承擔統籌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協議開具相應票據,申請人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耕地經費匯入承擔統籌任務的縣(市、區)財政賬戶。
(四)劃轉。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繳費憑證,將補充耕地指標劃轉到申請人補充耕地指標庫。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省級統籌申請文件。主要說明申請理由、申請規模和統籌資金籌備情況。重點說明項目來源、占用耕地面積和質量等別等基本情況;申請人補充耕地指標庫存情況;需省級統籌的耕地數量、水田規模、糧食產能三類指標,應繳納的補充耕地資金總額和按期足額繳納的承諾意見。
(二)申請統籌指標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應將省級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用于所申請的建設項目,不得挪作其他項目使用。
第十一條 補充耕地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耕地保護監督管理、補償和激勵、高標準農田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修復、補充耕地指標省級補償、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獎補、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服務鄉村振興戰略。
有易地扶貧搬遷借貸資金(僅指易地扶貧搬遷政策性銀行貸款和專項建設基金部分)償還任務的縣(市、區),也可將其獲得的補充耕地經費統籌用于償還易地扶貧搬遷借貸資金。
第十二條 省級補償資金的使用,由省自然資源廳按照部門預算要求,結合上年度省級收入預算編制及省級統籌資金實際收入等情況,編制預算計劃及資金分配建議,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并附佐證材料。省財政廳按照程序納入下年度省級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程序下達省級補償資金預算。
省級補償的標準為省級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的50%,即旱地每畝2.5萬元、水田每畝5萬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畝2.5萬元),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0.25萬元。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工作實際及執行績效等適時進行調整。省級補償資金用途參照補充耕地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補充耕地指標備案入庫規模績效考核制度。省自然資源廳按年度下達市(州)年度補充耕地指標計劃,由市(州)分解落實到縣(市、區),并組織完成年度計劃要求的指標備案入庫任務。對未能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縣(市、區)或存在歷史欠賬的,暫扣省級補償20%;對連續兩年未能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縣(市、區),暫停安排省級補償資金,直至全面完成各年度計劃任務為止。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要加強對占補平衡、提質改造(旱改水)、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等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工作的監管,強化補充耕地的后期管護,對于補充和改造耕地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等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該地區參與省級統籌和湖北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交易資格,并嚴肅問責。
第十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補充耕地成本、管護費用、資源緊缺情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價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出調整補充耕地經費標準建議,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自工作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自然資源廳 省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自然資發〔2020〕33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