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省自然資源廳關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讀
一、清理背景
2020年,省自然資源廳根據《自然資源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2號)和《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9號)的規定,結合對有關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性文件和證明事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涉及規范性文件等的清理要求,于2020年4月份、8月份、9月份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并經廳專題會議研究,形成《省自然資源廳關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鄂自然資規〔2021〕1號)。
二、清理依據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自然資源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2號)和《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9號)的規定,對與自然資源上位法相抵觸,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與優化營商環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廢止;對有效期已過的或已經不再施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則宣布失效;其他的予以保留。
三、清理范圍和結果
省自然資源廳對2020年10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共計100件,其中,決定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58件,擬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6件,宣布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8件。
四、《通知》的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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