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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22-09-16 19:45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臨時用地管理,省自然資源廳于2022年9月16日以鄂自然資規〔2022〕1號印發了《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9月16日起執行。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現對其內容作出解讀。

一、背景和依據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臨時用地審批、使用、合同簽訂及相關補償作出規定。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土地復墾、監督檢查等作出新的規定。2021年11月4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對臨時用地管理進行了細化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有關規定,依據《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出臺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基本要求、臨時用地審批、臨時用地恢復、臨時用地監管和附則共6章31條。

(一)總則。包括第一至四條,主要內容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臨時用地概念和管理原則。

1.基本概念。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考古和文物保護等需要臨時使用,經依法審批,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通過復墾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并交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土地。

2.管理原則。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依法合理補償、嚴格土地復墾。

(二)基本要求。包括第五至七條,主要內容為使用范圍、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1.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考古和文物臨時性保護、搶險救災和疫情防控等4大類27種,如:施工人員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和工棚、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地質勘察的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考古和文物臨時性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后勤設施等。

2.選址要求。一是選址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質耕地。二是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的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三是選址應避讓國務院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因無法避讓確需占用的,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四是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五是取土場應選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質地,嚴禁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取土。棄土(渣)場不得占用耕地,合理劃定棄土(渣)場范圍。

3.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嚴禁辦理續期。

(三)臨時用地審批。包括第八至十七條,主要內容為審批權限、申報材料、審批時限及不予審批情形。

1.審批權限。一是一般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二是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參照執行。三是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

2.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使用土地合同、項目建設依據文件、土地權屬材料、相關圖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其審查意見、其他必要材料等。

3.審批時限。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印發臨時用地批復;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上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印發臨時用地批復。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說明理由。

4.不予批準情形。一是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或影響公共設施正常運行的;二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預防措施難以保障安全的;三是臨時用地范圍內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尚未查處的;四是臨時用地范圍存在權屬爭議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臨時用地恢復。包括第十八至二十一條,主要內容為恢復要求、復墾時限、驗收標準和程序及歸還原土地權利人。

1.恢復要求。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使用建設用地的應當恢復原狀或達到可供利用的狀態。

2.復墾時限。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原審批使用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標準和程序。臨時用地的復墾、驗收標準和程序嚴格按土地復墾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五)臨時用地監管。包括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條,主要內容為使用公示、系統備案、監管形式和違規情況處置。

1.使用公示。臨時用地使用人應在臨時用地醒目位置設置“臨時用地公示牌”,標明用地相關內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和復墾進展情況等。

2.系統備案。臨時用地獲得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部管理系統備案。

3.監管形式。與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貫通,建立定期抽查和通報制度。

4.違規處置。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和列入失信名單。嚴肅查處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超出復墾期限未完成復墾以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并依規依紀依法移送問題線索,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六)附則。包括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為生效時間、執行要求。

1.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9月16日),有效期5年

2.執行要求。本辦法施行后,國家或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三、相關政策的查閱途徑

可以通過省自然資源廳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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