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自然資函〔2023〕301號
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耕地流失整改和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國務院“非農化”“非糧化”文件下發后,全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在遏制新增耕地“非農化”“非糧化”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近幾年國土變更調查數據顯示,我省耕地流失量較大,特別是耕地轉為林地、坑塘水面問題尤為突出,全省耕地保護形勢非常嚴峻。為加強耕地保護,確保耕地一分不少,決定在全省開展耕地流失整改和日常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系列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認識當前我省耕地流失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迫切性,按照“嚴起來”的總要求,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精準施策、分類處置,高質量全面完成全省耕地流失整改任務,建立耕地衛片日常監管機制,嚴控新增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嚴守6925萬畝耕地保護任務和5950萬畝永久基本農田。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施策。梳理存在問題,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分類施策,積極、穩妥、徹底地加以處置解決。
2.堅持協同聯動、同向發力。左右協同、上下聯動,整合力量、匯集智慧、綜合政策,聚焦問題,同向發力。
3.堅持實事求是、人民至上。區分情況,科學整改,實事求是,不搞“一刀切”,維護好群眾權益。
4.堅持底線思維、執紀問責。強化政治意識,壓實主體責任,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執紀問責,堅持底線思維,堅守紅線不破。
(三)目標任務。
省廳將分批次下發各地2021、2022年耕地流出問題、廊道綠化問題等整改圖斑;從5月1日起,省廳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監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情況,每兩個月下發問題圖斑。各地要按照整改要求,搶抓時間,快速整改,在圖斑下發2個月內完成問題整改,并按國土變更調查要求通過“湖北省國土調查云”舉證,實現耕地“一分都不能少”的整改目標。
二、工作步驟
(一)下發監督圖斑階段(2023年4月—11月)。4月份,省廳分批次下發2021、2022年耕地流出問題、廊道綠化問題等整改圖斑,從5月1日起每2個月下發一次日常監管圖斑,市(州)根據省廳下發的問題圖斑,分解任務至各縣(市、區),明確整改任務和責任人。
(二)核實整改階段(2023年12月31日前)。一是開展核實。各縣(市、區)在收到下發圖斑30日之內,調查核實圖斑變化后的地類、變化類型、面積和范圍,及是否為違法用地等相關情況,通過“湖北省國土調查云”拍攝實地舉證照片或視頻,并填寫相關信息;省廳對舉證成果進行核實確認,確認問題圖斑。二是進行整改。對于確認的問題圖斑,應迅速進行整改,并通過“湖北省國土調查云”舉證。對于2021、2022年耕地流出問題整改圖斑,各地應于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他各批次問題圖斑下發后2個月內完成整改,全部整改工作應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驗收維護階段(2024年1月底前)。一是組織驗收。各縣(市、區)完成整改后,將舉證成果通過系統上報省廳驗收,省廳對各縣(市、區)舉證成果進行內業核查及外業抽查。二是成果維護。各縣(市、區)應對完成整改地塊開展定期巡查,鞏固整改成果,防止再次出現撂荒或種植非糧作物等情況,確保順利通過年度變更調查舉證。
三、有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耕地流失整改工作是當前我省耕地保護十分重要、尤為緊迫的一項工作,直接關系到我省守牢耕地保護紅線及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考核成效,各地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一是要做好匯報。各地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講明政策,說清利害,提出意見建議,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二是要成立專班推進。作為整改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把專班人員配強、裝備配齊、資金配足,形成強大戰斗力。三是要發揮鄉鎮作用。鄉鎮作為整改工作一線,是推進整改工作的關鍵,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結賬消號等都要依托鄉鎮,必須壓實責任,發揮鄉鎮作用。四是要保障經費。各地應根據耕地流失整改工作情況,積極爭取增加預算,安排工作經費,保障流失整改工作順利進行。五是要營造宣傳氛圍。耕地保護是一場攻堅戰、保衛戰、生死戰,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依托多類媒體廣泛宣傳,整合多方力量,聚集社會關注,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綜合施策推進整改。耕地流失整改和日常監管是我省當前一項重要工作,要多手段、多方式、多維度加以推進。一是要頂層設計抓整改。聯合水利部門通過筑堤圍堰等工程措施,調整不穩定圖層,釋放穩定耕地,各市縣要對此進行可行性研究。耕地流出圖斑屬于一般耕地的,難以在原地恢復整改的,通過在“恢復”屬性類別地類中落實進出平衡。二是要遏制新增抓整改。以國務院辦公廳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明確的時間節點(國辦發明電〔2020〕24號—2020年9月11日,國辦發〔2020〕44號—2020年11月4日),對新增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嚴格管控,問題圖斑全部整改到位。三是要先易后難抓整改。耕地流出問題整改要堅持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的原則,對廊道綠化、社會資本投資、政府投資、撂荒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農業設施建設占用耕地的立即整改,原地恢復。對于耕地流出已成林、成規模、具有生態效益的,社會矛盾大、社會焦點廣泛關注的,要慎重整改,一事一策,妥善處理。四是要形成合力抓整改。省市縣鄉上下之間,系統內部尤其是耕地保護與調查監測部門之間,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合力。五是要錨定時間抓整改。耕地流出問題圖斑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立即啟動日常變更調查,所有整改成果均應納入日常變更調查;全部問題的整改,各市(州)應于12月31日前完成。六是要注重穩定抓整改。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維護群眾利益,避免簡單粗暴“一刀切”;要關注社會輿論輿情,做好技術判斷,同時也要做好價值判斷。
(三)確保任務全面完成。耕地流失整改不僅是一個業務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要有底線思維、維穩意識,更要有政治敏銳性,堅決按時限要求舉證銷號。各地各級執法監督、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跟蹤督導、執紀問責,省廳將對各地整改情況適時組織檢查、抽查,一月一調度,兩月一通報,對于整改不力、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移交紀律監察部門處理。
附件:耕地流失問題整改工作重點提示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耕地流失問題整改工作重點提示
一、需要重點領會的有關政策
(一)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2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2〕49號)精神,對2021年國土變更調查地類為耕地,將目前非耕地地塊經整改達到場清地平,可按推(堆)土區有關要求調查,還原原地類為耕地(耕地未耕),國家后期將對該類型圖斑進行跟蹤以確定實際地類;對2021年國土變更調查地類為非耕地,如現場已完成場清地平,但尚未種植農作物的,按推(堆)土區有關要求調查,則還原原地類為非耕地;未整改恢復到位的,按實地現狀變更地類。 ??
(二)在初報成果中進行“承諾舉證”的,已完成場清地平但未種植農作物的地塊,應于5月15日前達到出土長苗狀態并補充舉證,經審核可認定為耕地。對于稻蝦綜合立體養殖的水田(整改標準詳見2022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問答第23項),應于7月31日前達到出土長苗狀態并補充舉證,可認定為耕地。若未兌現承諾,國家將按照弄虛作假處理。其他未整改到位圖斑,應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將納入2023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或日常變更成果。
(三)對用于占補平衡的補充耕地圖斑認定,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嚴格新增耕地核實認定的通知》(自然資辦〔2022〕36號)有關項目實施和驗收等要求執行。
(四)對于林地整改恢復為耕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 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中“‘三調’為林地,且不屬于國家退耕還林或按照國家政策和標準建設的防護林和綠色通道等,而屬于在農民依法承包經營的耕地上種樹的,經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林草主管部門共同確認到圖斑后,依據耕地保護相關要求,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復為耕地,林草主管部門無需辦理林地審核審批、采伐等手續,不納入林業監督執法”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啟用耕地保護監督系統
省廳已于2023年4月10日上線耕地流出核查管理系統,系統由“湖北省耕地保護監督系統-耕地流出管理子系統”(由省自然資源云平臺統一入口“湖北省耕地保護監管系統”登錄)和“湖北省國土調查云-耕地流出核查模塊”(簡稱“核查模塊”,由湖北省國土調查云平臺登錄)構成,用戶手冊可在對應系統公告欄下載。各地應及時將整改恢復資料信息在核查模塊中進行填報舉證。在2022年國土變更調查國家級核查整改工作中,已完成整改并舉證通過的圖斑,可以通過“湖北省國土調查云”的“照片共享”功能掛接已有舉證照片。
三、重要時間節點(時段)
(一)2023年5月15日和7月31日。2022年國土變更調查初報數據中“承諾舉證”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于2023年5月15日和7月31日前完成補充舉證。
(二)2023年12月31日。省廳已啟動省級耕地衛片監督工作,并于2023年4月14日分批次下發耕地流出整改圖斑,各地須按照要求全面整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整改到位。
四、問題整改工作思路
(一)認真做好數據分析。當前整改最急切的任務,是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國家級核查整改中實現耕地“進出平衡”“占補平衡”。各地要對耕地流入和流出面積做好加減法。
1.分析清楚耕地流出情況。一是分析清楚存量和新增問題。各地應全面分析流出耕地情況,理清存量和新增問題。對國務院“非農化”、“非糧化”文件下發以來的新增流出耕地,一律按規定整改到位;對文件下發前發生的存量問題,各地應穩妥慎重處理,一事一策逐步恢復整改到位。二是以國家下發耕地衛片監測圖斑和年度更新監測圖斑為分析對象,進行排查整改。對于2021年國土變更調查結果為耕地,現狀為雜草的,按耕地調查并標注“未耕種”屬性。三是對耕地流出至林地圖斑,按照自然資發〔2023〕53號文有關要求排查。
2.分析清楚耕地流入情況。一是分析2022年7-8月份開展的2021年度耕地流出問題排查整改圖斑。國家核查未通過的耕地圖斑,需按照新增耕地相關要求進行整改,農作物達到出土長苗狀態后進行舉證變更。二是對土地整治、增減掛鉤、高標準農田、生態修復等補充耕地項目圖斑,分析其在2022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可以變更為耕地的地塊,此類變更必須現狀是出土長苗狀態(年底調查時段收割的,可提供日常變更舉證信息 )。三是對國家2022年度上半年監測和年底監測疑似耕地流入圖斑,分析其在2022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可以變更為耕地的地塊。此類圖斑需要按新增耕地要求進行整改。四是對通過其他途徑發現可能流入的耕地圖斑,分析通過土地整治等方式,可以將其它農用地整理為耕地的圖斑。
(二)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各地要按照省廳下發的2022年度國土變更調查通知和國家級核查及省級外業核查發現疑問圖斑整改通知要求,做好資料收集和部門對接,確保將耕地衛片監督、增減掛鉤(含拆舊區和建新區)、增存掛鉤、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修復、退耕還林還草等工作成效涉及耕地變化的,及時納入當年國土變更調查,未納入的在相關工作考核時將受到影響。
五、分類實施問題整改
(一)五類問題應立即恢復整改。一是屬于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的必須整改,原則應原地恢復,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確實難以恢復的,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永久基本農田核實調整補劃的銜接工作;二是坡度25°以下撂荒耕地和25°以上耕種條件較好、恢復成本較低的梯田必須整改復耕;三是地方自主開展退耕還林或退耕還林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必須整改復耕;四是通道綠化超標準的必須整改復耕(建議通過移栽方式用于市政綠化);五是社會工商資本經營不符合有關政策的必須整改退出。
(二)兩類問題應注意穩妥推進。一是農民自主經營的苗木基地、果園或養殖用途等,要依法依規處置,對經濟收益高的可集中管理,對經營收益較低的引導逐步退出,恢復為耕地;二是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政策引導下變為園地的農業結構調整,涉及農民利益的,要穩慎處置,效益較低下的引導農民恢復種糧,已經帶來穩定收益的可采取套種一季糧食作物處置。
(三)四類問題應落實進出平衡。一是屬2020年以前國家下達退耕還林任務未按下達位置精準實施的;二是耕種條件較差且坡度25°以上的撂荒地;三是存在地質災害風險的;四是社會工商資本合法經營的苗木基地、果園或養殖等,難以依法依規處置的。
(四)三類問題應特殊處置。一是對于因自然災害損毀導致耕地流向未利用地的,相關縣(市、區)要充分舉證,符合有關規定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申請部在耕地流出底數中扣除;二是耕地因其他原因流向未利用地的,應抓緊復耕復種,并納入變更調查;難以復耕的,以耕地進出平衡方式予以補足。三是違法占用耕地的,必須補辦手續及時備案或拆除復耕到位。
在做好上述問題整改的同時,要嚴格落實縣域內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的要求,存在缺口的,要限期整改補足。“進出平衡”在變更調查成果中標注為“即可恢復”和“工程恢復”的圖斑上實施,并確保在2023年國土變更調查中可認定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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