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
索 引 號 | MB1644959/2024-33046 | 發文日期 | 202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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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 文 號 | 鄂自然資發〔2024〕22號 |
分 類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經省政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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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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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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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確定土地征收事項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征收范圍,并組織開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相關工作。
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土地征收范圍依法確定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啟動土地征收工作,并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渠道主動公開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含征收范圍圖)、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應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三、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蓋章確認;擬征收土地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結果由所有權人簽字確認。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確認或者不同意簽字確認的,應當由不少于2名調查人員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并對調查結果采取攝影、攝像、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區)或者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應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證明公告的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權利人對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復查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應當查明被征地農民年齡、戶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狀態、是否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等情況。養老保險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農民簽字確認。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對土壤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風險點、風險等級、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為低風險或屬于中風險但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措施降低風險等級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七、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并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渠道主動公開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應當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證明公告的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三)申請聽證權利、期限及方式;
(四)辦理補償登記方式、期限以及逾期不辦理補償登記的處理方式;
(五)異議反饋渠道及期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告期滿后,應當取得擬征收土地所在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意見總體情況。
八、聽取意見和組織聽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前,通過書面形式向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明確的異議反饋渠道向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回應。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組織聽證。聽證程序和要求按照自然資源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取意見、聽證會等情況,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需修改的,及時組織修改,并將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的范圍和方式重新公布,并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證明公告的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申請土地征收時,對聽證情況進行說明。
九、辦理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逾期未登記的,按照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征地補償登記內容。
十、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依法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對個別難以達成協議的,可在申報土地征收后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
十一、落實有關費用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并足額預存。其中,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低于70%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地農民。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土地征收時,對有關費用落實及預存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預存憑證。有關費用未足額預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十二、申請征地報批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土地征收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申報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征收土地公告,同時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渠道主動公開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應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證明公告的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征收土地公告應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涉及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寫明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內容,并附征地批準文件和征地范圍圖。
十四、實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公告期滿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將所涉及的征地補償費用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預留還建安置房或者宅基地。
實施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以下要求執行: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已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情況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十五、征地補償費的監督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方可確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并將結果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將與征地補償有關的所有費用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并接受監督。
十六、交付土地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相關費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規定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未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騰退交出土地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七、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
土地征收批準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政府征地批準文件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完成征地補償后及時下發相應囑托文件,登記機構依政府囑托文件辦理被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注銷登記。
十八、附則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部門或者指定的鄉鎮(街道)等其他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征收相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征地前期工作和征地實施工作負總責,與其委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征地前期工作進行實質性全面審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上述程序規定,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有效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
土地征收程序完結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將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所有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歸檔。
本辦法有關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規定執行。期限開始日不在計算期間內。
因非農建設,申請將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相關程序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市(州)、縣(市、區)要充分利用數字化手段,不斷提升土地征收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增強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等組織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暫行規定》(鄂自然資發〔2020〕38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組織開展的土地征收工作按鄂自然資發〔2020〕38號文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