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規定》政策解讀
一、文件修訂的背景及必要性
2020年12月,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暫行規定》(鄂自然資發〔2020〕38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加強了土地征收管理,規范了土地征收行為。2021年7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布,其中的土地征收章節對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等系列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土地征收工作,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范土地征收程序。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土地征收系列程序,并對各程序的流程、要求作進一步細化完善。一是規范程序名稱,如征收土地預公告、擬征收土地調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二是規范程序內容,如擬征收土地調查結果蓋章確認事宜、被征地養老保險調查需查明的情況、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內容、補償登記內容、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內容等。
(二)維護土地征收知情權。對各程序的公告內容、公告時間、公告方式作進一步要求。要求相關公告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區)或者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并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證明公告的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其中,征收土地預公告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還需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渠道主動公開。
(三)完善監督保障措施。一是增加征地補償費監督要求,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方案和相關收支情況。二是明確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責任和義務,地方政府可以確定相關部門或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征收相關工作;要認真履行征地程序,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要將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所有資料歸檔。三是明確征收過程中群眾有關維權的途徑,包括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反饋、聽證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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